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僑志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所有物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138-KC車牌兩面、行照乙枚、牌照號碼2K-52牌照一面、行照乙枚、牌照號碼138-KC之曳引車、牌照號碼2K-52號之半拖車各乙輛、及新臺幣144,369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牌照、行照、車輛價額,加計上開金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牌照、行照、車輛之價額,加計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件
裁判日期: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