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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丁○○、甲○○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