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丁○○、甲○○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