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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