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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上列當事人徐德財、許素珠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即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是應以此作為訴訟標的金額(最高法院97年度民事庭第1 次會議決議參照),應徵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