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9號聲 請 人 張茹斯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宜安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郭蕎綾姓氏,並禁止相對人探視該名未成年子女,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