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陳水雲
陳英裕蔡淑婷蔡慧雯蔡莉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勇、陳輝田、陳輝福、呂秀英、陳尚志、陳志誠間確認應繼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陳水雲、陳英裕就被繼承人陳根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法定特留分各14分之1繼承權存在,原告蔡淑婷、蔡慧雯、蔡莉雅就前揭遺產,其法定特留分各42分之1繼承權存在,並請求被告陳亮勇、陳輝田、陳輝福、陳輝榮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客觀利益,係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前揭比例之特留分,又因前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明,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依原告陳報其初估計算之前揭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5,938,626元,而原告等特留分之保障合計為14之3,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558,277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明祖斌附表:
┌──┬────────────────────────┐│編號│遺產內容 │├──┼────────────────────────┤│⒈ │基隆市○○區○○段五堵北小段八五六地號權利範圍萬││ │分之二三八 │├──┼────────────────────────┤│⒉ │同上小段八五七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⒊ │同上小段八五八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⒋ │同上小段八五九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⒌ │基隆市○○區○○段一○二八之一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⒍ │同上段一○三○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⒎ │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 │├──┼────────────────────────┤│⒏ │同上段一二九之一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⒐ │新北市○○區○○段蚊子坑小段一○三地號權利範圍三││ │十六分之十一 │├──┼────────────────────────┤│⒑ │同上小段一○三之二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⒒ │同上小段一○五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⒓ │同上小段一○八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⒔ │同上小段一○八之二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⒕ │同上小段一○八之四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⒖ │同上小段一○八之五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⒗ │基隆市○○區○○段五堵北小段一六三九建號(即門牌││ │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 │├──┼────────────────────────┤│⒘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⒙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建物權利││ │範圍全部 │├──┼────────────────────────┤│⒚ │基隆市○○區○○路○○○巷一九之一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 │├──┼────────────────────────┤│⒛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存款99,033元 ││ │(帳號:000000000000) │├──┼────────────────────────┤│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定期存款3,039,609元 │├──┼────────────────────────┤│ │基隆光二路郵局存款5,085元 ││ │(帳號: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