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