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保險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290,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原告仍應繳納新臺幣13,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