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