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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1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8月31日前補繳。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