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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慶如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秀芬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村○○路○○號4 樓,此有戶籍謄本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