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 許隆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玉清間因99年度訴字第259 號遷讓攤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