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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和平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儀被 告 展華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如被 告 源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龍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許世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使用費等(反訴請求溢付之經營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