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