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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周金池被 告 周向家珊

周敦千周敦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土地坐落○○○區○○段東勢下股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東勢下股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登記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