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葉漢中蔡依倩被 告 黃建華

莫信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黃建華、莫信鳳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莫信鳳就第一項撤銷之部分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建華於民國91年10月1 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依約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20%之利息,而被告至95年6 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7萬9,081 元,及自95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復於93年4 月9 日又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分50期攤還,借款期間自93年4 月9 日起自97年

6 月23日止,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借款利率則按固定年利率18%計算,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黃建華於借款後至95年6 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36萬8,906 元及自95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黃建華所欠上開債務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46 號判決確定在案。詎被告黃建華竟為逃避強制執行,乃於95年8 月9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其妻即被告莫信鳳而為脫產,並於同年8 月18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件被告間意圖脫產之移轉所有權行為,已明顯損害原告之債權,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莫信鳳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

二、被告黃建華、莫信鳳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專案貸款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閱96年度訴字第10046 號民事案卷核閱屬實,且被告黃建華94年度當年所得總收入為95萬598元,於95年時僅餘64萬1,041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黃建華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且被告黃建華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是依客觀情事判斷,被告黃建華於為上開無償行為時,其所有收入顯已不足清償債務,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行為,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因履行該贈與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61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毓嫻【附表】附表:不動產標示┌─────────────────────────────────────────────────┐│99年度訴字第411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基隆市│安樂區 │代天府│ │0000-0000 │建│40,825.74 │ 54/100000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1 │ 3872 │基隆市○○○段│鋼筋混│第4層:61.55 │陽台:8.53 │ 全部 ││ │ │0000-0000地號 │凝土造│合 計:61.55 │雨遮:0.81 │ ││ │ │---------- │ │ │ │ ││ │ │----基隆市安樂│ │ │ │ │○ ○ ○區○○路○○巷8 │ │ │ │ ││ │ │號4樓之2 │ │ │ │ ││ ├─────┼───────┴───┴───────────┴─────────┴───────┤│ │ 備 考 │共有部分:1.代天府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面積:2,621.01平方公 ││ │ │ 尺 ││ │ │ 2.代天府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02),面積:1,077.56平方 ││ │ │ 公尺 ││ │ │ 3.代天府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面積:1,038.64平方公 ││ │ │ 尺 │└─┴─────┴─────────────────────────────────────────┘

裁判日期: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