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號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鄭虹真
蔡岳潭被 告 蔡適應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適應係基隆市第16屆市議員,且係基隆市第17屆市議員第5選區市議員侯選人,訴外人劉瓊雅則係被告之市議員服務處助理,二人均知悉被告當時雖尚未登記參選基隆市第17屆市議員,然已有意連任而參選,為期被告於基隆市第17屆市議員選舉能順利當選,被告與訴外人劉瓊雅共同基於交付不正利益,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98年7月間,以其擔任理事長之社團法人臺灣四季文教協會(下稱四季文教協會)工作會報名義,邀請位於第5選區之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發產協會、壯觀里社區發展協會、黃姓宗親會等團體之會員及其他籍設於該選區之民眾,於98年7月17日晚間至基隆市○○區○○○街○○號鮮世界奇跡餐廳(即鮮世界庭園餐廳)飲宴,並由訴外人劉瓊雅負責策劃餐會,以便藉此招待免費餐飲之機會籲請上開投票權人支持被告,約其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被告乃先經過篩選邀宴名單,並指示訴外人劉瓊雅向鮮世界奇跡餐廳訂位,再於98年7月17日下午6時許,在上址之鮮世界奇跡餐廳,花費新臺幣(下同)7萬2,600元,席開20桌宴請蔡秋霖、莊月桂、林萬益、黃奇財、呂水淋、徐存蔭、余文和、賴鴻章、A1、A2、A3(年籍均詳卷)及其餘多數設籍上開選區姓名不詳而為有投票權人共近200人,並於席間上臺致詞要求投票支持,以此方式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免費餐飲招待之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訴外人劉瓊雅並經被告之授意下,於98年10月5日支付上開餐費。
被告雖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為基隆市第五選區市議員,但參諸上開事實,堪認被告之賄選犯行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而有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選舉無效事由,爰依上揭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就98年12月5日舉行之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五選舉區市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本案係四季文教協會,每年度例行性工作報告餐會,邀集與四季文教協會活動有關之社團,或工作人員及親朋好友參加的年度性聚會,因四季文教協會係公益服務社團,很多配合之社團工作人員在協助四季文教協會辦理活動時,有時是義務性、免費,有的則是折扣後的價格,甚至只拿工本費,故而藉由一年一次的例會,邀集所有上述配合社團、幹部、工作人員及親朋好友等聚集在一起餐會,也是彼此勉勵,分享一年來之工作成果及熱心公益感謝之情,故年度餐會與政治選舉並無關係,亦與所謂賄選無涉,又檢察官未慮及檢舉人游進旺及游進旺安排之證人廖志成等人,本身即有利益衝突之問題,致使偏聽誤信秘密證人(推測應為游進旺、廖志成)之證詞,而置其他全部證人有利於被告之證詞於不顧,起訴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云云,即有違誤,茲析述如下:⒈秘密證人游進旺、廖志成之證人立場有利益衝突存在,且證
詞亦多所不實,起訴書未慮及此點,將社團例會說成選舉政治場合,殊不合理:
⑴游進旺本身,既是舉發人,又是承辦人,再自兼秘密證人
,這樣三種身分集於一身,本身辦案之客觀公正性,即值懷疑,如再加上警察內部業績考核以及檢舉獎金之因素考量(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檢舉獎金200萬,舉發人即為游進旺),其辦案之偏頗性,即可想見,更何況如再考量未浮上檯面之政治立場計算,則全案羅織犯罪事實,亦非不可想像,蓋游進旺既是被告同選區之選民,依渠作為顯係支持其他候選人,將被告辦以公職人員選罷法,不斥幫助渠支持者之候選人,故而本案檢察官偵辦之前提就有關犯罪事實及證人,皆係由游進旺所提供,在這樣的前提限制設定下,無法獲得全案情之全貌,更何況游進旺本身及渠所尋覓之秘密證人與經傳喚之其他十多位當日參與餐會之證人供詞,完全相違,茲析述如下:
秘密證人A2(判斷是游進旺本人)在98年12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是否聽到蔡適應上台致詞?)答:…雖然沒有明講出選舉,但聽起來就是希望大家支持他,投他一票」(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第140頁),連秘密證人就有關選舉之事,都只是用猜測、推論之方式為之,即知當日秘密證人是先形成偏見,再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否則其他證人皆認為僅係社團一年一度之例會(詳細舉證如後第四點),與選舉無關(詳如後述),故A2之證詞顯具偏頗,推測之詞,實難採信。
秘密證人A1在偵查隊查訪記錄表竟證稱:「(問:你參加該餐會有沒有繳交費用,雖然門口寫著立牌是基隆市婦女協會跟大武崙婦女會舉辦聚餐,但是明眼人一看也知道是混淆視聽用的,出資的一定是那些候選人或是政黨,否則我也不是婦女會人員,我都能免費來吃飯。)」(偵查卷第126頁)云云,經查當地選區根本沒有基隆市婦女協會、大武崙協會,秘密證人杜撰該二團體,用來使人誤信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之犯行,才要以該二團體掩飾云云,且當日邀請到場致意來賓,除社團負責人外,政治人物尚有林右昌及陳東財(現任縣議員),並非只有被告一人,且依A1證詞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混淆視聽用的,出資一定是那些候選人或政黨」云云;又是出於猜測之語,且當日到場之政治人物至少有三人以上,則如何確認賄選者為誰,又如何投桃報李,此與一般賄選者、受賄者彼此皆明知對方之意圖之情形,根本不符,渠證詞即不足採。
秘密證人A3於98年12月21日證稱:「(問:你進去後有無人上台致詞?或在現場發文宣?)答:我沒有拿到傳單,但我們就坐時,桌上就有類似面紙之類的東西,但是蔡適應或林右昌的我忘記,桌上有小張的履歷表,但是何人的我忘記,因為我當時較晚進去」(偵查卷第121頁),依譯文表0分57秒所示(警訊卷第59頁),首先第一位我們大武崙商圈理事長,經千拜託萬拜託(請理事長致詞)坐我旁邊很客氣,我們徐存蔭徐理事長…。(警訊卷第34頁)當天邀請致詞者,並非只是林右昌,而是很多配合四季文教協會之社團理事長,A3只針對林右昌,而未提到其他社團之理事長先受邀發言,將社團之聚會導向政治選舉場合,且A3自承晚到,則渠證詞究係否親見親聞,還只是傳聞證據,依聽說來作證,其證言之真實性,亦值懷疑。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供之不利於被告之證詞,只有三位秘密證人,惟其證詞有甚多之缺點、瑕疵,業如前述,更何況當日到場參加宴會,並經傳喚到庭作證之證人,皆證實當日是四季文教協會之例會,並非政治場合性質之選舉餐會,則依A1-A2,A3證人等懷有特定立場,偏頗眼光來陳述當日之情形,並不客觀,亦非事實,並不足採。
⒉秘密證人A1證詞,前後矛盾,渠證詞之真實性殊有疑異:
按A1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98年7月17日是否去鮮世界奇蹟餐廳參與餐會?)答:有,傍晚時,我要出門去買香菸遇到我以前認識的工頭阿龍,他問我要去何處,問我有無空,他說要帶我去吃一個免費的餐會,叫我有空陪他一起去。」,A1明白供述是98年7月17日當天傍晚,由阿龍邀請他前往餐會云云,唯A1在基隆市警察局卻證稱:「98年7月16日10時許我遇到以前的工頭阿龍邀請我去參加的。」,時間卻是98年7月16日早上10時,則前後相差一天,當日早上10點與前述前日傍晚時間,兩者亦相差太大,甚者參照廖志成於98年7月16日12時40分在基隆警察局所做成之查訪記錄表,內載:「(問:何種選舉?請詳述。)答:有關年底市議員與市長選舉資訊。我朋友說要請我於98年7月17日下午18時30分前往鮮世界奇蹟餐廳吃飯。」有關A1明確供述是在
9 8年7月17日與阿龍於傍晚見面時,共同前往餐會,有關與阿龍共同前往餐會之行為,此係非常明確之動作,應無誤記之情形,唯A1(推認應是廖志成)如何於98年7月16日即在基隆警察局製作查訪記錄表,又既然是98年7月17日傍晚才得知餐會之事,並與阿龍共同前往,則渠於7月16日如何能未卜先知製作筆錄,是否98年7月16日之查訪記錄表是事後偽造?則警員游進旺與之配合偽造查訪記錄表即非無疑,故若秘密證人A1是廖志成,而A2是游進旺,則二人互為狼狽,為圖謀檢舉獎金,亦非不可想見,否則因何有前述證詞、證物發生矛盾之情形,故A1、A2之證詞,實值懷疑其真實性。
(二)被告在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開戶申請0000000000 0帳號帳戶(下稱基隆二信帳戶)係屬四季文教協會專用帳戶,與被告本人無關,檢察官誤認帳戶是被告私人所有,實有違誤:
⒈四季文教協會係屬社團法人,依照銀行開戶之約定事項第
四十二條明載:「除卡片啟用與密碼變更外,企業晶片卡不得於一般實體自動櫃員機(ATM)及網路ATM上進行交易」,意即文教協會之銀行內資金使用方式,若要領款即不得使用ATM櫃員機,必須親自前往銀行櫃臺以傳統填寫取款條方式領款,如此甚為不便,因四季文教協會在大武崙,而台灣銀行在市區,往返車程即需1小時左右,要不能有二、三千元支出即跑一次市區,故而四季文教協會即以變通方式,由理事長(即被告)開立一只帳戶,交由四季文教協會專有使用,而由四季文教協會向銀行申請約定帳號,即以被告基隆二信帳戶與四季文教協會為在銀行約定互相往來之一固定帳號,如此四季文教協會要提款花用時,即得由四季文教協會指示將協會銀行帳戶裡的錢,透過網路銀行直接轉入到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如此四季文教協會使用款項即不用再每次前往銀行櫃臺提領現金,而生不便,本件檢察官誤將被告前開專屬四季文教協會使用之帳戶,認為係被告個人所有款項,而將用來支付四季文教協會每年工作報告例會之款項,認為是被告個人所有,進而再推認為是用來買票之賄選款項,實與事實,大相違背。
⒉有關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內之款項,係由四季文教協會於98
年10月7日,自四季文教協會於94年7月20日在臺灣銀行申設開立之000000000 000帳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以零用金網路銀行方式轉入被告基隆二信帳戶10萬元,同時再由被告基隆二信帳戶提款8萬元之現金,用以支付7月17日四季文教協會之年度例行餐費之費用72,600元,此有鮮世界餐廳開立統一發票可按,故而支付餐費款項係屬四季文教協會所有,而與被告個人無關,應屬明灼。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19頁所載於10月5日未見匯款云云,係出於日期錯誤,匯款日是10月7日,而提款日、付款日是10月8日,發票所載付款日亦是10月8日而非10月5日,檢察官上述日期錯誤,自無法於10月5日看到款項之流程而起訴被告,被告實有冤抑。
⒊至於被告提供基隆二信帳戶予四季文教協會,是因為被告
係四季文教協會之理事長,此有內政部發放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可按,又四季文教協會係自94年即已成立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此有內政部94年4月17日發放之立案證書,及96年3月6日本院出具之法人登記証書可稽,故而四季文教協會係合法設立,從事公益之社團,根本與選舉無涉。
⒋且四季文教協會係從事與文化、藝術有關之公益社團,此
可稽諸本院出具之法人登記書上明載社團目的為:「凡與台灣教育及藝術文化有關之相關議題,皆為本會推動之事項。」即明。故而該協會之資金支用皆須經理監事會同意,怎可能與個人選舉有關。茲整理四季文教協會自95年迄
98 年間,所舉辦之所有活動如下:⑴關懷兒童系列:
生態親子互動學習列車2007基隆中元祭探索育樂研習營小青蛙劇團-2007童話探索世界⑵關懷青少年系列:
95年度鼓勵中等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動青年參與志工服務及服務學習-情人湖套裝旅遊行程計畫表98年寒假保護青少年安全執行計畫「高關懷電影饗宴」98大專生暑期社區產業工讀計畫⑶重視本土藝文系列:
薪火相傳-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延續98年優質環境改造計畫創意金瓜節⑷2010年後續辦之活動:
2010年安一路、崇德路商圈納入國旅卡2010年3月17日鄉親鄉愛.手牽手演唱會由上述活動可知四季文教協會係從事與關懷兒童、青少年及本土藝文活動之公益性社團,與選舉並無關連,當日例會餐宴更與選舉活動無涉,與所謂選舉對價性活動之賄選行為毫無關係。
(三)依檢察官提陳之譯文表內容所載:檢察官認有疑義與政治有關之被告發言,僅為在5分07秒之被告發言略為:「我有一張紅單,不是罰單就對了,這個內容是報告一下,講這幾年來作什麼代誌」共計不到四十秒,全場三小時以上之聚餐,僅有四十秒順便提到做了什麼事,與賄選及選票根本無涉,且以服務地方的事情爭取認同,不正是民主政治,選賢與能以成績來獲得民眾的認同,所期待的選風,更何況並無隻字提到選票及賄選對價等情事,與選舉行為並無關連。
(四)有關徐存蔭等十多位證人之證詞,皆證實當日是四季文教協會邀宴之年度工作報告之聚餐,與選舉無關:
⒈證人呂水淋(大武崙產業促進會董事)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呂水淋於98年12月2日警詢證稱:「(問:據警方所獲情資得知你曾於本(98)年7月17日至基隆市○○○街○○號的鮮世界奇跡餐廳參加餐會,是何人的邀請或通知你參加餐會?你由何處與何人一同或單獨前住?當時席開多少桌?有多少人參加?)答:我是我們公司的董事長特助余文和先生於00年0月00日在公司通知我要參加四季文教協會年度工作會報而且提到會後有餐會邀請我們參加,…。」、「(問:當時餐會係由何人或團體舉辦?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餐會是四季文教協會舉辦,而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是四季文教協會年度感恩工作報告,而每年都會不定時的舉辦餐會。」(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28頁)。
98年12月2日警詢證稱:「(問:當時餐會係由何人或團體舉辦?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餐會是四季文教協會舉辦,而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是四季文教協會年度感恩工作報告,而每年都會不定時舉辦餐會,…」(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5頁)。
98年12月2日於偵查時證稱「(問:何人邀請你去的?)答:
…隔壁四季文教協會有年度會報,會後有聚餐,邀請我們大武崙促進協會參與。」(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1頁)。
98年12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我只有收到四季文教協會工作紀錄情形(粉紅色一張),其內容是四季文教協會工作的成果,我只知道四季文教協會理事長蔡適應有上台報告工作的成果,我只知道蔡適應講完話後還有人上台講話,但我不認識是誰。」(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6頁、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29頁)。
98年12月2日偵查時證稱:「(問:當天餐會,有無任何選舉活動?)答:沒有。」、「(問:餐會中蔡適應是否有說過「多支持」等話語?)答:沒有。開始是報告實際工作成果情形並感謝大家支持。」、「(問:蔡適應以前有無請你們吃過類似的餐會?)答:我聽說余文和特助他們四季文教協會是一年度都會辦一次餐會。我是第一次參加。」、「(問:茶會當天有無其他人說過請你們支持蔡適應或林右昌等語?)答:沒有。」(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2頁)。
98年12月2日於偵查時證稱:「問:餐會時,蔡適應是否有每桌敬酒?)答:沒有印象。我知道蔡適應有上台報告文教協會工作成果。」(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3頁)。
⒉證人徐存蔭(大武崙產業促進會理事長)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徐存蔭於98年12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據警方所獲情資得知你曾於本(98)年7月17日至基隆市○○○街○○號的鮮世界奇跡餐廳參加餐會,是何人的邀請或通知你參加餐會?你由何處與何人一同或單獨前往?當時席開多少桌?有多少人參加?)答:我是從我公司的特別助理余文和所得知,當時有一份請帖邀請我參加,請帖上是寫邀請”基隆市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徐理事長存蔭”,邀請人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這個協會的理事長是蔡適應…。」(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7頁)。
98年12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邀約你參加之人與你何關係?)答:餐會舉辦目的召開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員大會。…」(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10頁、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7頁)。
98年12月2日偵查時稱:「(問:何人邀請你去的?)答:
是四季文教協會邀請我。他們有發請柬給我,請柬我沒留,他們是說他們開會員大會,四季文教都會邀請一些友好的團體負責人去參加。」(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0 頁。)98年12月2日偵查時證稱:「(問:四季文教協會,以前是否有請你們去參加餐會?)答:我們促進會每年都有收到邀請函,…」。(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2頁。)98年12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邀約你參加之人與你何關係?)答:餐會舉辦目的召開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員大會。四季文教協會與我們大武崙促進會有業務開係,我們促進會舉辦活動時,會請四季文教協會協助我們辦活動,像找一些幼稚園來表演,或是社區媽媽土風舞表演…」(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7頁、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第10頁)。
98年12月2日偵查時證稱:「(問:為何四季協會舉辦餐會會邀請你們促進會的人?)答:因為業務上常會聯繫,因為我們辦公益活動都會請四季幫我們去找一些團體表演。」(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1頁)。
98年12月2日警詢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我沒有收到選舉文宣。我不記得上台演講或致詞的人。」、「(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有沒有表演節目?)答:這次餐會來賓致詞完就開始讓大家自由唱卡啦OK,來賓有那些人上台致詞我已經忘記了。…」(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38頁、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11頁)。
98年12月2日偵查時證稱:「(問:當天餐會,有無任何選舉活動?)答:沒有。」、「(問:餐會中蔡適應是否有說過「多支持」等話語?)答:沒有。」、「(問:印象中餐會有無發任何選舉文宣?)答:我沒有看到也沒拿到。」、「(問:餐會當天有無其他人說過請你們支持蔡適應或林右昌等語?)答:沒有。」(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1-42頁)。
自上述徐存蔭之証詞可知,當日餐會係四季文教協會之每一年度工作報告餐會,是邀集與四季文教協會共同舉辦公益性活動社團之聚會,與政治選舉無關,更與所謂行賄、選票等對價為之選舉無關。
⒊證人劉瓊雅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劉瓊雅於98年12月7日警詢時證稱:「(問:當時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這個餐會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28頁)。
98年12月7日警詢證稱:「(問:當時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這個餐會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問:你是否知悉當時有那些社團或團體有參加這一次的餐會?這些社團或團體的重要成員有那一些人士參加?)答:我們都是邀請一些我們協會的友好團體,例如:大武崙商圈促進會、基隆市形象商圈、基隆市觀光協會,我手上沒有邀請名單,邀請名單是由理事長所邀請的,但是其他友好團體所帶來的朋友或是他的會員或幹部我就不清楚了。」(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5頁)。
98年12月29日偵查時證稱:「(問:餐會目的是否要請選民於今年度選舉中支持蔡適應?)答:我們餐會是協會年度工作報告,跟選舉無關,我們每年都有舉辦,94年度協會成立以來每年都有舉辦會員大會,96年、97年、98年還有舉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就是邀請友好團體及配合活動的團體參與,但工作報告餐會沒有做紀錄。」(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147頁)。
98年12月7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是否知悉當時有那些社團或團體有參加這一次的餐會?這些社團或團體的重要成員有那一些人士參加?)答:我們都是邀請一些我們協會的友好團體,例如:大武崙商圈促進會、基隆市形象商圈、基隆市觀光協會…」(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28頁、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5頁)。
98年12月7日偵查時證稱:「(問:98年7月17日是否去鮮世界奇蹟餐廳參與聚會?)答:有。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舉辦的年度工作報告,就是報告我們去年度的活動,及今年度要舉辦的活動內容,大家共同討論,參與的有大武崙商圈發展促進會、基隆市觀光協會、基隆市形象商圈、嘉仁社區發展協會,還有一些公益人民團體參與。」(見98年度選他字第
77 號偵卷第53頁)。98年12月7日偵查時證稱:「(問:你們邀請的團體是否均為以前協會配合過的團體?)答:大部分是配合過的團體,我在招待的人我記得大多是團體的人,其他的有些人我不認識,或許是團體自己帶來的人。」(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55頁)。
98年12月7日警詢時證稱:「(問:台灣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員有那些?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有那些會員參加?)答:因為這個是一個全國性團體,會員很多是外縣市的人,每四年要改選一次理監事及理事長,前一任及這一任的理事長是蔡適應先生。原因這個年度工作報告是要在2、3月間舉辦,但是因為我開刀在家休養了快
2 個月,所以協會的年會才延到7月份來舉行。當天人太多,我們有團體的會員跟個人的會員,像大武崙商圈促進會的呂董有來,基隆市觀光協會的總幹事李珍、嘉仁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黃奇財有來參加。」(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46-47頁、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第29-30頁)。
98年12月29日偵查時證稱:「(問:你記得有哪些團體?)答:嘉仁社區發展協會、大武崙商圈發展促進會、基隆市觀光協會,其他我不記得。」(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145頁)。
98年12月7日偵查時證稱:「(問:當天餐會活動內容?)答:理事長口頭報告協會做的事務,沒有書面,並簡短致詞。
」(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54頁)。
⒋證人黃奇財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黃奇財於98年12月11日警詢證稱:「(問:當時餐會係由何人或團體舉辦?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這個餐會是以台灣四季文教協會所舉辦的,我們黃姓宗親會與四季文教協會有活動交流,所以才去參加。…」、「(問:你與台灣四季文協會之間有無業務上的聯繫往來?)答:二年前我們黃姓宗親會要舉辦一個中元祭的活動,要放蓮花燈,我們就請四季協會幫我們設計指導紙折蓮花燈的製作過程,是因為這樣我們才有交流認識。」、「(問:你本身有無參加政黨活動或是社團活動?)答:我沒有參加政黨活動」(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20頁、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68-69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何人邀請你去?)答:好像是劉瓊雅還是蔡適應打電話給我,忘記是誰,他說要辦四季文教協會開會,因為我是黃姓宗親會總幹事,我們跟他協會有交流過,所以才邀請我。」、「(問:你們宗親會為何跟四季文教協會有交流?)答:前年我們黃姓宗親會主普,我們就請教四季文教協會意見,所以才有交流。」(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71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證稱:「(問:蔡適應、林右昌致詞內容?)答:是跟大家問候,其他不記得。」、「(問:蔡適應、林右昌有無請你們多支持他?)答:沒有。」、「(問:現場有無發選舉文宣之類的文件?)答:沒有。」、「(問:當天有無報告四季文教協會事務?)答:有,有說到四季文教協會的業務活動。」、「(問:蔡適應有無說為何要舉辦上次餐會?)答:他事先是跟我說是四季文教協會開會還是活動。」(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72-73頁)。
98年12月11日警詢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我沒有看到文宣資料等與本次基隆市選舉有關的物品。我記得市長候選人林右昌有到跟大家問候一下而已,市議員蔡適應是主人所以有到場上台問候一下而已向大家打個招呼。」(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69頁)。
由黃奇財之証詞可知,該次餐宴係因四季文教協會與黃姓宗親會有舉辦中元祭活動,而彼此交流,才會出席及受邀四季文教協會之工作報告例會,且黃奇財並無參加政黨活動,足証該餐會與選舉並無關連。
⒌證人林萬益(壯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林萬益於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蔡適應有無上台致詞?)答:蔡適應有到場,我到場才知道,四季文教協會每年都有辦這種茶會。…」(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94頁)。
98年12月12日警詢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我記得沒有,這一次是報告協會的運作情形…。」(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90-91頁、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15-16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當天是否有人說多多支持等話語?)答:沒有。」、「(問:是否聽到有人上台致詞?)答:就是蔡適應,他報告四季文教協會的運作,只有這些,沒有說到選舉的事情。」、「(問:現場有無發選舉文宣之類的文件?)答:沒有。」(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 號偵卷第94頁)。
由上述証詞可確知四季文教協會每年舉辦一次例行的工作報告茶會,當天餐宴即是例行茶會,與選舉無關,遑論與具有對價性之選票之賄選行為有關。
⒍證人賴鴻章(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總幹事)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賴鴻章於98年12月11日警詢證稱:「(問:據警方所獲情資得知你曾於本(98)年7月17日至基隆市○○○街○○號的鮮世界奇跡餐廳參加餐會,是何人的邀請或通知你參加餐會?你由何處與何人一同或單獨前住?當時席間多少桌?有多少人參加?)答:是大武崙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助余文和通知我參加該餐會,余特助說隔壁「台灣四季文化協會」邀請我們基隆市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會員參加「台灣四季文化協會」年度成果報告餐會,因此我7月17日與公司內的員工相約一起到鮮世界奇跡餐廳接受邀宴,…」。(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81頁)。
98年12月11日警詢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沒有。」(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25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蔡適應有無上台致詞?)答:我聽到蔡適應說年中展望報告,展望未來,應該是四季文教協會的報告,只有這樣。」、「(問:是否聽到有人上台致詞?)答:就是蔡適應上台,他只有說年中報告,沒說其他的話。」、(問:現場有無發選舉文宣之類的文件?)答:沒有。」、(問:蔡適應有無說為何要舉辦此次餐會?)答:他說是四季文教協會年中進度發表會,這樣而已」( 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87-88頁)。
由上述可知,當日是四季文教協會例會,被告基於理事長身份,報告協會之活動、工作展望等報告而已,與所謂選舉活動根本無關,遑論與涉及選票有對價性之賄選行為,根本無任何關係。
⒎證人蔡秋霖( 前壯觀社區發展發展協會理事長、壯觀台北八德社區監委)偵查之證詞:
蔡秋霖於98年12月21日偵查時證稱:「(問:你目前是否擔任某團體的職務?)答:我是一個「壯觀台北八德」社區的監委。」、「(問:你們社區的其他委員是否也有去該茶會?)答:因為是茶會,所以我有邀請我們社區的住戶莊小姐去。我是禮貌性出席,因為我是國民黨員(國民黨黨證),蔡適應是民進黨候選人。」、「(問:你是否有積極去參與國民黨黨務?)答:我是資深黨員,是通知我是小組長。」、「(問:參加人士是否有你知悉的人?)答:有看到社區的人,我有印象的是「嘉仁」社區的理事長黃奇財,還有我們社區的理事長林萬益及隔壁「壯觀台北靜園」社區的前委員簡河進、吳夢潔(簡河進朋友),其他的人我名字無法具體一一陳述出來,…。」、「(問:你為何會知道那些社區的人?) 答:因為我原本有參與文建會社區營造工作,所以我常會去其他社區認識,所以當天茶會現場的人,我有看過的都是安樂區的居民,但我知道那些大多是國民黨員。」(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23-24頁)。
98年12月2日偵查時證稱:「(問:是否有說過「多支持」等話語?)答:這麼久了我無法確定。這種餐會,我沒有刻意去記內容。」、「(問:印象中餐會有無發任何選舉文宣?)答:沒有,因為當時差選舉日很久。」、「(問:蔡適應當天有無尋求支持?)答:他只有敬酒,只說他趕時間要錄影,沒有時間陪我們吃飯。」、「(問:餐會當天有無其他人說過請你們支持蔡適應等語?)答:沒有」(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24-25頁)。
自蔡秋霖之証詞,即知當日是社區營造等公益性社團之餐會,與選舉無關,渠本身是國民黨員,且是小組長,長期為國民黨從事政黨選舉活動,當日亦有甚多國民黨員參加該次餐會,足証當日與選舉政黨活動無關,否則在眾多與被告蔡適應不同之政黨傾向之人員從事選舉活動,國民黨員又焉可能參加;又若在國民黨員面前從事賄選活動,豈非滑天下之大稽,故當日分明係公益社團之每年例會,才能不分黨派齊聚一堂。
⒏證人余文和(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特助)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余文和於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此活動是否固定有舉辦?)答:四季文教協會他們創會較我早,是我們租給他們辦公室後當鄰居,大約是97年6月後我們要申請產業發展促進會時,才常常去隔壁他們辦公司請教,才跟他們較有互動。」(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63頁)。98年12月11日警詢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沒有,因為蔡適應議員是台灣四季文化協會的理事長,因此開場之時上台介紹受邀人士及團體、感謝與會人員支持,並報告該協會工作執行情形外,接下來因菜上桌,所以後續比較沒注意台上的人在說什麼」。(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59頁、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23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蔡適應致詞內容?)答:介紹單位,其餘講什麼我不清楚。、(問:有無請你們多支持他?)答:他只有說謝謝大家一年多以來的幫忙。」、「(問:現場有無發選舉文宣之類的文件?)答:我沒看到。
後來蔡適應說完,茶就來,我們就吃飯,就沒注意現場狀況。」、「(問:餐會時蔡適應有無逐桌敬酒?)答:有。後面才來敬酒,只有說謝謝,沒有說其他相關於選舉的話語。」、「(問:蔡適應有無說為何要舉辦此次餐會?)答:我沒有聽到目的,大家應該都知道餐會目的,因為蔡適應之前就說他們四季文教協會要開大會」(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 號偵卷第63-64頁)。
由余文和之証詞可知,當天之活動係四季文教協會之年度例會,只聽到理事長蔡適應報告該協會之工作狀況後,進行餐會,不再注意其他活動,足認當日參加人是以參與四季文教協會之例會而已,其他活動並非該日之活動,而當日之餐會確與政治活動無關,更與所謂與選舉有對價性之賄選行為活動無關。
⒐證人莊月桂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詞:
莊月桂於98年12月11日警訊時證稱:「(問: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上有沒有發派與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有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答:沒有任何文宣,而也沒有本次參加基隆市選舉相關候選人上台演講。」(見98年度選偵字第16號偵卷第18頁、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76頁)。
98年12月15日偵查時證稱:「(問:當天蔡適應是否到場?)答:我印象中有來敬酒一下,我就沒看到。」、「(問:蔡適應有無上台致詞?)答:沒有看到。」、「(問:是否聽到有人上台致詞?)答:沒有。」、「(問:有無看到蔡適應、林右昌?)答:沒有。我印象中蔡適應來敬酒就離開,沒說到什麼,後來我就沒看到他。」、「(問:現場有無發選舉文宣之類的文件?)答:沒看到。」(見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卷第80頁)。
(五)四季文教協會是公益社團,經費非被告所有,只能做為協會支出:
⒈四季文教協會舉辦年度例會,都需獲得理、監事之同意及許
可,方可動用協會之資金,因為四季文教協會之費用都是募款而來,尤其是來自理監事募款,故而本次年度餐會,亦是理、監事同意下始可動用,此可傳喚四季文教協會之理事、監事到庭詢問即明,故而本次年度工作報告餐會之款項,與被告個人並無關係,檢察官將款項認是被告個人所有,並認為係賄選用之款項云云,要與事實不符。
⒉98年7月17日之餐會是否係四季文教協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例會:
⑴本件之活動,本即與選舉活動無關,是單純之社團活動,
此自檢察官傳訊之證人,如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之呂水淋、徐存蔭、賴鴻章、余文和,壯觀社區發展協會林萬益、蔡秋霖、莊月桂、黃姓宗親會黃奇財等人都明白證述,當日之餐會係四季文教協會之年度例行性工作報告餐會,與選舉活動並無關連,而因檢察官誤認98年10月8日屬於四季文教協會專用之蔡適應理事長帳戶支出72,600元,即認為係賄款,更將四季文教協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例會,變成賄選活動,殊有謬誤。
⑵被告從事日常行政工作,四季文教協會平常活動即由協會
之成員通知理、監事協會要辦的活動或活動舉辦之情形及成果,在理監事之授權同意下,始能動用協會之款項,並非被告個人之款項,而能從事私人活動之用,檢察官誤將年度工作報告例會認係被告個人之選舉活動,實有誤解,又將協會之基金誤係認被告個人款項,在雙重事實之誤認下,又聽信偏頗有利益衝突之承辦員警游進旺及渠所刨製之秘密證人片面證詞,而致單純之社團活動餐會變成賄選行為活動,實有重大之違誤。
(六)當日參加宴會之人,很多是在該選區無選票之人,若是當日係為了一餐飯來賄選選民,則不用邀請非選區之選民到場才對,因為這些人並無選票,故而由諸多非選區之選民參與工作報告餐會,可證實98年7月17日之活動根本無關選票,亦非賄選活動至明,此有吳順吉(地址:基隆市○○區○○路○號);高清泉(地址:基隆市○○區○○路○○○巷○○弄○○號4樓),可以為証。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其價值之高低固非所問,仍須該項財物與其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又饋贈財物之價值高低,雖不能據為判斷其是否為賄賂之絕對標準,然仍非不得藉為認定有無行賄意思之心證資料。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固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或不正當之金錢手段競選,惟何謂不公平或不正當,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現時台灣社會,於選舉之際,候選人為加深選民對於候選人之印象,以期拉抬聲勢,各種宣傳造勢手法勢不可免,於文宣廣告中夾雜面紙、原子筆等贈品,或利用選舉造勢或一般晚會中贈送扇子、帽子或其他價格甚微之贈品等物,時有所見,然非謂有此等行為即可遽認係屬賄選,尚須斟酌依現時社會大眾觀念、人民生活水準等,候選人所提供之贈品,是否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亦或僅係候選人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以為判斷,非謂一有競選相關言論,其所為贈送物品之行為,即屬賄選。」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3062號,可資參照。意即賄選須係賄選之人,有行賄之意思而受賄之人有被賄選之認知,而兩人達成上述之共同認知,始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賄選罪,本件上述證人,在被告之選區,並無選票,則雙方根本不可能有賄選之共識可言,故而由上述證人,參與四季文教協會之每年度工作報告餐會,即知本次餐會與選舉活動,根本無關,遑論有送賄、收賄等共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係四季文教協會之理事長,且為基隆市第十七屆市議員第五選區選舉之候選人(被告於舉辦本次飲宴時,尚未登記為侯選人,訴外人劉瓊雅於98年7月31日前係被告市議員服務處助理兼四季文教協會之秘書。
(二)98年7月17日晚間在基隆市○○區○○○街○○號鮮世界奇跡餐廳舉辦飲宴係以四季文教協會工作會報名義為之,由訴外人劉瓊雅協助本次飲宴之舉辦。
(三)受邀出席本次飲宴的人員有蔡秋霖、莊月桂、林萬益、黃奇財、呂水淋、徐存蔭、余文和、賴鴻章、A1、A2、A3(年籍均詳卷)等約20桌之人(約近200人),且均未支付餐費而係免費受宴請。
(四)本次飲宴之費用共計72,600元,係由四季文教協會之臺灣銀行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入至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內,再於98年10月8日從被告基隆二信帳戶提領80,000元支付。
(五)被告就98年12月5日舉行之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五選舉區市議員選舉經投票後,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月11日公告當選為市議員。
四、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一)98年7月17日在鮮天地奇跡餐廳所舉辦的飲宴係被告之選舉賄選活動或是四季文教協會所舉辦的年度活動?
(二)本次飲宴的費用是否為被告為選票所支付的不正利益?
五、爭點之論述: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舉辦本次飲宴方式從事選舉賄選活動。被告雖不否認有舉辦本次飲宴之實,然否認本次飲宴係為選舉宴請選民,並抗辯本次飲宴實係四季文教協會所舉辦之年度工作會報。經查,本次飲宴係以四季文教協會名義為之,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詳如上揭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二)。且查:
⒈證人即四季文教協會秘書劉瓊雅於98年12月7日警詢時證稱
:「(問:當時餐會活動舉辦之名目為何?)答:這個餐會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問:台灣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員有那些?本(98)年7月17日於鮮世界奇跡餐廳所舉行的餐會有那些會員參加?)答:因為這個是一個全國性團體,會員很多是外縣市的人…原因這個年度工作報告是要在2、3月間舉辦,但是因為我開刀在家休養了快2個月,所以協會的年會才延到7月份來舉行。」等語,於98年12月29日偵查時亦證稱:「(問:餐會目的是否要請選民於今年度選舉中支持蔡適應?)答:我們餐會是協會年度工作報告,跟選舉無關,我們每年都有舉辦,94年度協會成立以來每年都有舉辦會員大會,96年、97年、98年還有舉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就是邀請友好團體及配合活動的團體參與,但工作報告餐會沒有做紀錄。」「(參與的人數?)100多人,每年都有定期舉辦,大約是在2、3月間中間,每年大約都是這樣的人數,今年是因為我去開刀,在家裡休養兩個多月,才延到7月舉辦。」等語,證人即四季文教協會常務監事楊文衡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亦結證稱:「(98年7月17日在鮮世界奇跡餐廳,該場宴會你是否有參加?)有。」「(是否由四季文教協會舉辦?)是。因為四季文教協會有些友好團體,所以我們每年舉辦活動與友好團體聯誼。」「(你在四季文教協會擔任常務監事之職務為何?)協會每年都會開理監事聯誼會,審一年的預算,審去年的收支,我必須要出席,另外還有出席會員大會、比較大型的活動,如每年的感謝友好團體的感恩活動,大型的定義是一年一次,那次就把所有合作過的友好團體找來謝謝他們的配合,也希望以後能有配合的機會。」「(你剛才證述,一年一次的大型活動,你參加過幾次?)我每年都參加,參加了3、4次,包含98年7月17日這次。」等語,證人徐存蔭於98年12月2日偵查時亦證稱:「(問:四季文教協會,以前是否有請你們去參加餐會?)答:我們促進會每年都有收到邀請函。」等語,核證人劉瓊雅與證人楊文衡、徐存蔭之證述彼此相符,且證人楊文衡、徐存蔭衡情當無為與己權益無關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而甘冒偽證重典之理,證人劉瓊雅與證人楊文衝、徐存蔭之證述,應堪採信,是本次飲宴乃四季文教協會援引往例所舉辦之年度例行性活動,而非專為被告所召開之選舉活動。
⒉證人劉瓊雅於98年12月7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是否知悉
當時有那些社團或團體有參加這一次的餐會?這些社團或團體的重要成員有那一些人士參加?)答:我們都是邀請一些我們協會的友好團體,例如:大武崙商圈促進會、基隆市形象商圈、基隆市觀光協會,我手上沒有邀請名單,邀請名單是由理事長所邀請的,但是其他友好團體所帶來的朋友或是他的會員或幹部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於98年12月29日偵查時證稱:「(問:餐會目的是否要請選民於今年度選舉中支持蔡適應?)答:我們餐會是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就是邀請友好團體及配合活動的團體參與,但工作報告餐會沒有做紀錄。」「(問:98年7月17日是否去鮮世界奇跡餐廳參與聚會?)答:有。是台灣四季文教協會舉辦的年度工作報告,就是報告我們去年度的活動,及今年度要舉辦的活動內容,大家共同討論,參與的有大武崙商圈發展促進會、基隆市觀光協會、基隆市形象商圈、嘉仁社區發展協會,還有一些公益人民團體參與。」「(問:你們邀請的團體是否均為以前協會配合過的團體?)答:大部分是配合過的團體,我在招待的人我記得大多是團體的人,其他的有些人我不認識,或許是團體自己帶來的人。」「理事長口頭報告協會做的事務,沒有書面,並簡短致詞。」等語,核與證人即四季文教協會常務監事楊文衡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之上開證述,及證人即大武崙產業促進會董事呂水淋、證人即大武崙產業促進會理事長徐存蔭、證人即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特別助理余文和、證人即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總幹事賴鴻章、證人即黃姓宗親會總幹事黃奇財、證人即壯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林萬益、證人即前壯觀社區發展發展協會理事長、壯觀台北八德社區監委蔡秋霖等人於警詢、偵查時證述四季文教基金會確係邀請與四季文教協會有業務往來或是友好團體飲宴之情節及卷附四季文教協會與大武崙產業發展促進會合作之活動文宣相符;復參諸秘密證人A1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稱:「(你當天到現場是否知道該餐會是何人主辦?)那天會場我只有看到門口有很多很像喜酒簽名的粉紅色的布條,有人在簽名,但是我沒有簽名。」「(你當天到餐廳的門口有無看到其他的立牌?)我沒有注意看。餐廳門口有看到粉紅色簽名的布條。」等語,秘密證人A2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稱:「( 你該桌上面有無寫明是哪個社團的招牌?)我沒有注意看,上面有立三角牌子,但是寫何字我沒有印象。」等語,證人余文和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蔡適應議員進來跟我說:『某某天留一桌請你公司的員工吃飯,請你轉達一下』」等語,足徵本次飲宴係以桌為單位而邀請與四季文教協會有業務往來或友好團體負責人及其親友參與,因此證人蔡秋霖、林萬益、黃奇財、呂水淋、徐存蔭、余文和、賴鴻章等人之所以參加本次飲宴,乃因與四季文教協會之前互有業務往來或為友好團體因而親自或偕同親友出席,正因如此,主辦單位乃在本次飲宴餐廳之門口準備簽名布條供各界參與者簽名,並在各桌上放置三角牌子以方便不同的團體辨識及入座,此與賄選活動大多秘密進行,不敢公然簽名留存證據者有所不同,本次飲宴確乃四季文教協會針對合作、往來或友好團體所召開之年度例行性活動無疑。
⒊如前所述,本次飲宴確係以桌為單位而邀請與四季文教協會
有業務往來或友好團體負責人及其親友參與,而衡諸證人蔡秋霖於98年12月21日偵查時證稱:「(問:你們社區的其他委員是否也有去該茶會?)答:因為是茶會,所以我有邀請我們社區的住戶莊小姐去。我是禮貌性出席,因為我是國民黨員(提出國民黨黨證),蔡適應是民進黨候選人。」「(問:你是否有積極去參與國民黨黨務?)答:我是資深黨員,我是小組長。」「(問:參加人士是否有你知悉的人?)答:有看到社區的人,我有印象的是「嘉仁」社區的理事長黃奇財,還有我們社區的理事長林萬益及隔壁「壯觀台北靜園」社區的前委員簡河進、吳夢潔(簡河進朋友),其他的人我名字無法具體一一陳述出來,…。」「(問:你為何會知道那些社區的人?)答:因為我原本有參與文建會社區營造工作,所以我常會去其他社區認識,所以當天茶會現場的人,我有看過的都是安樂區的居民,但我知道那些大多是國民黨員。」等語。又當日出席之證人徐存蔭係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證人余文和係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而非籍設基隆市安樂區等情,亦據證人徐存蔭、余文和於偵查時證述在卷,而秘密證人A2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稱:伊進入餐廳時,並沒有人向伊確認身分等語,秘密證人A3亦證稱:伊朋友跟伊說該餐會不用錢,所以伊才去參加,朋友沒有說一定要設籍在基隆市才能參加餐會,而伊並不是當地人,是汐止人,也沒有基隆市安樂區的投票權等語,秘密證人Al亦證稱:阿龍邀請伊參加餐會時,並沒有說要是設籍於基隆市安樂區的人才能去參加,而伊進入時,門口也沒有人過濾伊的身分等語。互核上情以觀,顯然四季文教協會對於各該受邀團體並未要求偕同到場之親友需有特定政治立場及戶籍係設在基隆市第五選區(即安樂區)之內,因此出現參與本次飲宴者有政治立場與被告不同者,有未籍設基隆市第五選區之內者,益徵本次飲宴實乃四季文教協會針對合作、往來或友好團體所召開之年度例行性活動,因此未對參與者之身分及資格有具體之要求或邀請之標準。
⒋四季文教協會之臺灣銀行帳戶僅申請網路銀行業務,並未申
請企業晶片金融卡,而被告則有基隆二信帳戶,並於97年10月7日由四季文教協會之臺灣銀行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入100,000元(註記為零用金)、120,000元(註記為零用金)、40,0 00 元(註記為零用金)、23,00 0元(註記為房租)、15,000 元(註記為林振東)、30,000元(註記為零用金)至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內,而於98年10月8日被告基隆二信帳戶有80,00 0元支出紀錄一節,有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基隆營密字第09850 041951號函暨四季文教協會之帳戶存款歷史明細表、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99年3月11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427 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件附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可證,復觀諸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內之往來明細,早在94年8月12日起即數十次由四季文教協會前開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存入款項至被告基隆二信帳戶內,是被告所辯其開立之基隆二信帳戶係其申請開立並長期供四季文教協會使用等語,應堪採信。又由證人周秋蘭即鮮世界奇跡餐廳會計、證人羅秀美即四季文教協會財務經理、證人劉巧玲即鮮世界奇跡餐廳櫃台人員劉巧玲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所證內容可知,鮮世界奇跡餐廳於客戶付清簽帳款時,即會當場開立發票,而發票上所載之發票日原則上即係付款日,至於收入證明單上所載之日期僅係經理羅秀美註記其將現金存入銀行之日,並非即是客戶實際付款之日,再佐以卷附收入證明單上乃記載「10/8會來付」,卷附發票上之日期為98年10月8日,及證人劉瓊雅所稱:98年7月17日在鮮世界奇跡餐廳的費用72, 600元係伊於98年10月8日去付款的,是餐廳打電話通知本次飲宴費用未付,由伊去銀行領出來至餐廳付款等語,足認本次飲宴之費用72,6 00元應係由證人劉瓊雅於98年10月8日前往付款無訛。再者,證人楊文衡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中結證稱:98年7月17日在鮮世界奇跡餐廳的宴會係由四季文化協會所舉辦,四季文教協會每年都會舉辦活動與協會的友好團體進行聯誼,而餐會的費用是由四季文教協會所支付,協會每年都會召開理監事會議審查預算及收支,預算的部分係由秘書處將下年度要預辦的活動列出約略名稱及預算經費,而因協會會向政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所以辦完活動後,因要核銷經費,需要把單據交給資助協會的民間團體或政府單位,而協會一年會辦一次大型活動,活動是把合作過的友好團體找來感謝他們的配合,也希望往後有配合的機會,而這種活動名稱大部分稱為感恩餐會,而費用也是由協會支出等語,核亦與被告、證人劉瓊雅所稱98年7月17日以餐敘方式舉辦之活動係由四季文教協會理監事授權舉辦,費用亦四季文教協會支出等語互核相符,且四季文教協會確於97年10月7日自其臺灣銀行帳戶內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被告前開基隆二信帳戶內,而被告前開基隆二信帳戶亦於同月8日有提領80,000 元支出紀錄,堪以認定本次飲宴乃係四季文教協會所授權舉辦,而活動費用亦由四季文教協會支出無訛。又被告前開基隆二信帳戶係長期供四季文教協會所使用,已如前述,本次飲宴之款項既係由四季文教協會使用之被告基隆二信帳戶提領結帳,則無論係何人授意證人劉瓊雅提領結帳,均不足以影響本次飲宴之費用係由四季文教協會理監事授權舉辦並出資結清之認定。
⒌綜上,本次飲宴從四季文教協會之往例、經費之支出、參與
團體及成員不分政治立場、戶籍觀之,實乃四季文教協會該年度之例行性活動,同時證人蔡秋霖、莊月桂、林萬益、黃奇財、呂水淋、徐存蔭、余文和、賴鴻章等人之所以參加本次飲宴,乃因與四季文教協會之前互有業務往來或為友好團體因而出席,其所認知飲宴之目的乃係四季文教協會本身召開會議或聯誼,而非專為選舉所召開之活動。
(二)原告復主張本次飲宴的費用乃被告為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所支付的不正利益。然此為被告所否認,本次飲宴係由四季文教協會所舉辦,亦如前述。且查:
⒈證人林萬益、黃奇財、呂水淋、賴鴻章、余文和等人於警詢
及偵查時均證稱其均有參加本次飲宴,且於會中有聽聞報告四季文教協會之會務、活動及未來展望等事項,且秘密證人A3 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你當天到達餐會現場後,一直到當天晚上八點半你離開止,在現場有無聽聞蔡適應或是其他人上台報告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務?)在印象中有,但是誰講的我不清楚,印象中,是剛開始吃飯時有人上台講了一段話。」等語,互核相符,而本次飲宴確係四季文教協會所召開之年度例行性會議,且在飲宴中一開始即報告四季文教協會之會務、工作概況等事項,更符事理之常,因此參與本次飲宴者均係認知其所參與者乃四季文教協會所召開之活動,而未認知被告舉辦本次飲宴係為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與選舉活動相關。
⒉被告於本次飲宴中,固曾上台致詞、介紹來賓,致詞時,並
提及「有一張紅單,不是罰單.…內容向各位報告一下,講這幾年以來,咱們是做什咪代誌.…而人家講,就是蔡適應很行…」,而被告在致詞時所提及之紅單乃指卷附之宣傳文宣,另證人林右昌於本次飲宴中亦有上台致詞稱:「年底喔,有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基隆要改變,基隆要改變不是靠適應或是靠我,是要靠所有在場的人支持,在座所有的好朋友.…在年底時,希望大家繼續支持蔡適應,繼續來為大家服務。大家年底能給他這個機會…」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亦據證人林右昌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據本院刑事庭審理時當庭勘驗蒐證錄音光碟並筆錄在卷。惟細繹蒐證之錄音內容,被告致詞內容多係為介紹來賓、並感謝與會人士的支持,雖曾提及有張紅單(即卷附宣傳文宣),惟僅請與會人士參考文宣內容,了解其曾做之事,並未提及其年底欲參選市議員,要求參加餐會之人投其一票等言論,且觀諸卷附之宣傳文宣,其正面均係記錄被告在其市議員任內為基隆市所為之政績,及四季文教協會所為之公益活動,背面則簡略記載該年度市議員選舉之流程,而證人呂水淋、徐存蔭於偵查中亦均證稱:被告當天並沒有說要大家多支持等語,證人余文和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只有致詞時說謝謝大家一年多來的幫忙等語,綜上事證參照以觀,被告因身為四季文教協會之理事長,於四季文教協會召開年度例行會議時,衡諸常情,難免藉機在致詞時為自己以往之政績宣傳,以吸引不分政黨傾向、不分設籍地之在場參與者,擴大其支持基礎,此乃民意代表經營地方基層所必然,被告確未藉此要求在場人投其一票或為其拉票。至於證人林右昌固有於本次飲宴現場致詞稱「在年底時,希望大家繼續支持蔡適應,繼續來為大家服務」,惟其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審理時結證稱:伊當天前往鮮世界奇跡餐廳參加該活動,並非被告所邀,而因被告是主人,所以伊一定會說讚許主人的客套話及場面話,而伊所說在年底時,希望大家繼續支持被告,乃指98年底時支持被告繼續當市議員等語,是以,證人林右昌於致詞時,雖曾於言談中表示希望大家於年底時,繼續支持被告,惟其乃對主辦人即被告之尊敬之舉,衡屬事理之常,且該請託之語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應被告要求所為,實難以此即認被告已與有投票權人約使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行為。又證人Al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審理時固證稱:伊在現場有聽到被告介紹什麼會、什麼會,只有一、兩個人上台介紹,因為伊在下面與他人聊天,沒有仔細聆聽致詞內容,而伊因為這些人在台上講話,又沒有請主持人,所以伊聽完之後,認為應該是年底選舉的事情,而當天致詞時,並沒有人要求與會的人要把票投給他們,只有說年底兄弟姊妹出來支持啦等語,證人A2於偵查時證稱:當天蔡適應及林右昌都有上台致詞,致詞內容聽起來就是選舉要到了,希望大家多支持,這些話是蔡適應先說,後來林右昌演講時,也有說等語,證人A3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審理時證稱:「因為當時很吵,上台的人有講話和報告一些過程,但我現在不能確定所講的內容是四季文教協會的會務,我只記得上台講的人是說有一個團體要大家支持他們。」「(你在現場聽到的上台的人說,有一個團體要大家支持他們,該人是要大家支持什麼?)就是要支持蔡適應和林右昌他們」、「(你所說上開致詞的團體,所說的支持,有無說支持何事?)他是說選舉快到了,請大家繼續支持林右昌、蔡適應」等語,惟被告於致詞中並未提及自己年底欲參選市議員,要求出席之人投其一票,已如前述,是秘密證人Al、A2、A3前開所證,聽見致詞人員表示希望大家支持被告等語,應係證人林右昌或其他上台致詞人士出於尊重主辦單位或客套之自發性行為,非被告致詞內容,且於民主社會中,人民本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除非原告能證明證人林右昌或其他上台致詞人士係受被告之指示而為,否則尚難以證人林右昌或其他上台致詞人士發言表示希望大家支持被告,即可逕予推論被告有行求或期約賄選之意思。
⒊又秘密證人Al、A2、A3固均證稱:彼等於本次飲宴現場之餐
桌上有看到卷附粉紅色之宣傳文宣,被告亦不否認本次飲宴現場存在該粉紅色文宣,且被告於致詞時亦刻意提及該文宣(被告於致詞時係以紅單稱之),亦如前述,顯然被告有意讓現場參與者均注意到並閱讀該文宣,則該粉紅色文宣應係在各餐桌上均有放置供人取閱,因此證人蔡秋霖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印象中餐會沒有發任何的選舉文宣等語,證人徐存蔭於警詢中證稱:餐會當天伊並沒有收到選舉文宣等語,證人黃奇財於偵查中結證稱:餐會當天現場並沒有發選舉文宣等文件等語,證人賴鴻章於警詢中證稱:餐會當天並沒有發放任何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等語,證人林萬益於警詢中證稱:本次餐會伊記得沒有發放予本次基隆市選舉相關文宣資料等語,應係避就之詞,或對該粉紅色文宣是否為「選舉相關文宣」之認知有異,而為上開之陳述,不足採信。然如前所述,卷附之粉紅色宣傳文宣內容,其上除記載被告擔任市議員期間之政績外,亦涵括其在四季文教協會擔任理事長期間,所為之社會公益活動,又其內文乃表示被告願與安樂區的鄉親父老,共同打拼,再造安樂新願景,並未要求出席餐會之人士需將其選票投與被告,而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行為,故而,雖於本次飲宴有卷附之宣傳文宣存在,亦不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行賄犯意,且已與有投票權之人約使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⒋另秘密證人A3於偵查中固結證稱:敬酒時,蔡適應及林右昌
都說這次選舉要到,謝謝大家,請支持云云,並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審理時證稱:蔡適應與林右昌逐桌敬酒時,蔡適應有說選舉到了,謝謝大家繼續支持等語,然秘密證人Al於偵查中結證稱:蔡適應有與林右昌、蔡適應的太太及其他三、四人一起逐桌敬酒,敬酒時只說大家用菜、吃飽些等語,秘密證人A2於偵查中則證稱:被告有逐桌敬酒,蔡適應走到哪裡,林右昌就跟到哪裡,當時在旁邊的還有蔡適應的太太、市議員陳東財、林振東陪同,敬酒時,蔡適應及林東昌都有說謝謝大家的支持等語,嗣於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應是有敬酒,但並沒有說拜託將票投給蔡適應,只說感謝捧場,多謝支持,蔡適應也沒有說多謝支持,是指支持什麼,而伊對選舉並不熱衷,也不一定會去投票等語,證人蔡秋霖於警詢、偵查中則證稱:伊係資深國民黨黨員,是小組長,餐會現場的人,伊看過的,都是安樂區的居民,但伊知道那些大多是國民黨員,而蔡適應於餐會時有到現場,跟參加餐會人員敬酒並致詞感謝鄉親的支持,隨後即離開,敬酒時,其旁並無人陪同等語,證人徐存蔭於偵查中結證稱:蔡適應敬酒時,就大概說謝謝參加等語,證人余文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適應於餐會實有逐桌敬酒,只有他一個人拿著酒杯來敬酒,敬酒時,只有說謝謝,沒有說其他相關於選舉的話等語,證人黃奇財則於偵查中證稱:蔡適應有逐桌敬酒,他敬酒時就是打招呼問好,旁邊無人陪同等語,證人林萬益於偵查中證稱:當天蔡適應有逐桌敬酒,去打招呼,是禮貌性的敬酒而已等語,相互參照秘密證人Al、A2及證人蔡秋霖、徐存蔭、余文和、黃奇財證述可知,被告於本次飲宴中雖曾逐桌敬酒,惟其身為本次飲宴主辦單位之負責人由其出面與各桌之參與人士敬酒,乃事所當然,且被告於敬酒時僅係對在場之人表示敬意及以往對四季文教協會暨其本人支持之謝意,並未有何與選舉有關之言談,而秘密證人A3固證稱被告於敬酒時有說選舉到了,謝謝大家繼續支持,惟秘密證人A3之證述與秘密證人Al、A2 及證人蔡秋霖、徐存蔭、余文和、黃奇財之證述內容顯然有異,是其所證,是否屬實,非為無疑,亦不足認定被告有何與投票權人約使為市議員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
⒌綜上,本次飲宴乃係四季文教協會年度之例行會,四季文教
協會舉辦本次飲宴,係報告該協會之會務及工作展望,雖被告於會中以理事長身分藉機宣揚該協會及本身之政績,並感謝在場人士以往之支持,然此乃民意代表積極經營地方基層之方式之一( 即利用各種場合推銷自己,況乎是在有主場優勢的場合),而與基隆市第17屆市議員第5選區市議員市選舉無涉,被告辯稱本次飲宴非為選舉,而係於四季文教協會之例行餐敘等語,自非無據,應屬可採。至原告之上開舉證,顯不足以證明被告舉辦本次飲宴宴請相關人士,有以之為對價,而約使行使投票權之賄選行為,此外,原告又未能舉出其他確切之證據予以證明,則原告主張被告以舉行本次飲宴方式賄選一節,尚乏積極佐證,自不足採。而被告經原告起訴涉嫌賄選案件,亦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在案,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予以查明,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被告就98年12月5日舉行之基隆市議會第十七屆第五選舉區市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