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原告就被告於民國99年5月20 日之爭點整理狀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 │ │ │ ││ │ │ │ │ │├─┼─────────┼───────────────┼───────────────┼──────────┤│2│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1│ │ │ ││ │ │ │ │├─┼─────────────────┼─────────────────┼────────────────┤│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