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複代理人 黃如鈴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婉琼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