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51號聲 請 人 林瓊玉 林政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芬間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國南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