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蕭懋盛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代 理 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蕭懋盛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壹佰零玖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懋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蕭懋盛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該裁定暨99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日刊報,期限已屆至。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聲請人於就遺產管理人後接管被繼承人王忠雄所遺新北市○○區○○○段54-1、56-7、56-16地號等26筆土地(以下簡稱遺產土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100年5月10日宜執甲95年度綜所稅執字第30277號函拍賣之最低價格,核計為新臺幣(下同)101,378,924元,故管理報酬前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013,789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費用計算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已遵命執行職務,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周知,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請求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所定標準,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拍賣相關資料,經該處函復,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土地,業經該處查封後,定於100年8月19日進行第三次公開拍賣在案,其拍賣最低價格合計為60,510,936元,有該處100年8月4日宜執甲95年綜所稅執字第00030277號函附卷可稽,因此遺產土地價值之認定應以最低拍賣價格為依據。從而,本院酌定其價格百分之一即605,109元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
三、末以,聲請人另於聲請狀內所列舉之抗告費、裁判費、公示催告登報費等,均已於各項裁定主文內載明程序費用應由何人負擔,聲請人主張應計入管理遺產報酬,實屬誤認,惟因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本屬法院職權酌定不受遺產管理人聲明拘束,因此無庸另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