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簡淇昌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簡淇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簡淇昌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該裁定暨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100年4月28日刊報,期限已屆至。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聲請人於就遺產管理人後接管被繼承人簡淇昌所遺新北市○○區○段○○○○號等21筆土地及28號建物(以下簡稱遺產房地),依100年度公告現值及房屋稅籍證明書之現值計算,核計為新臺幣(下同)1,809,697元,故管理報酬前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8,097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費用計算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並已遵命執行職務,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周知,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請求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所定標準,因此酌定遺產房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一即18,097元並加計遺產管理人墊付之差旅費、閱卷費、戶政規費等即492元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
三、末以,聲請人另於聲請狀內所列舉之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等,均已於各項裁定主文內載明程序費用應由何人負擔,聲請人主張應計入管理遺產報酬,實屬誤認,惟因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本屬法院職權酌定不受遺產管理人聲明拘束,因此無庸另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