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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訴訟代理人 胡淑懃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泓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 113條所明定。又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情形,亦須被選定人為就任之承諾,始屬公司之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5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泓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泓通公司)滯欠90、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528,157元,惟因泓通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郭振南業於95年2月月1日死亡,泓通公司並已經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9年12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303613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泓通公司之章程並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且郭振南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無其他股東可任清算人,致聲請人營業稅繳款書無從對之送達,茲為送達上開文書及欠稅清理之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泓通公司之清算人。

三、經查:㈠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

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為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進行清算事務時,雖不以具備專業會計專長為限,惟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時,仍應審酌清算人是否具有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倘清算人並不具備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若逕將選派為公司清算人,則對於公司股東之權益產生損害,且將有害於國內經濟秩序。㈡查泓通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郭振南於95年2月1日死亡,聲

請人前曾以泓通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郭振南之法定繼承人郭家豪、郭家成、郭筱平、郭振文、郭麗雪向本院聲請選派為泓通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選派清算人案卷全卷,核閱無誤,並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㈢再者,依泓通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記載,其所營事業為企業經

營管理顧問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資訊軟體批發業、國際貿易、電子材料批發業、金屬建材批發業、基本化學材料批發業、布疋批發業、成衣批發業、演藝活動業,而自聲請人所提出之人選方進源、張啟楨、夏自立、徐紹文等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渠等所從事之勞務工作,並未從事與泓通公司相關之行業,其所從事亦與泓通公司無涉,自不能僅以渠等為泓通公司前後任之負責人,即謂有處理泓通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且經本院通知方進源、張啟楨、夏自立、徐紹文到庭陳述是否同意擔任泓通公司之清算人,僅有張啟楨於101年2月23日到庭陳述:「(問:聲請人選任你擔任清算人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清算人是什麼意思,我也沒有資格擔任清算人,我也不是該公司負責人。(問:目前有無工作?)我目前擔任世佳公司的警衛。(問:你的學歷?)國中畢業。(問:之前有無擔任泓通公司負責人?)我不是擔任泓通公司的負責人,我是擔任他前身墨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問:有無實際參與公司的營運?)沒有。(問:有無因為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而受刑事追訴?)有,判緩刑二年,我是因為擔任該公司人頭,逃漏稅被判刑。(問:有無意願擔任泓通公司廢止後的清算人?)我不願意擔任。」(見本院101年2月23日審判筆錄)等語。而夏自立、方進源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顯然不可能擔任泓通公司之清算人。另徐紹文則經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未能徵詢其意見。依照張啟楨上開陳述,可知方進源、張啟楨、夏自立、徐紹文雖均係泓通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實際上確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以虛設公司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0號判決徐紹文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該判決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本身暨所屬為具有專業知識,卻主張指定泓通公司前任負責人方進源、張啟楨、夏自立、徐紹文,具有利害關係而聲請選派為清算人,惟方進源、張啟楨、夏自立、徐紹文僅為泓通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又依照其等之學、經歷,顯無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且夏自立、方進源因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而遭受通緝,業如前述,顯然無法執行清算人之職務,是聲請人顯然係將清算事務之責任加諸其他人,是其主張有失公允而非足採,而聲請人復未補正提出其他適宜人選供本院選派為泓通公司之清算人,既未能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