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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基簡調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調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涂達人上列當事人與李國祥間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日期: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