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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基簡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25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徐玉美被 告 陳坤良被 告 陳坤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