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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基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謝明勳被 告 陳文蘭

陳國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日期:20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