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吳宜蒨張嘉蓉被 告 何定懿被 告 何定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