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648號原 告 林𢮋元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施亞妘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648號原 告 林𢮋元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施亞妘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