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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陳水雲

蔡淑婷蔡慧雯蔡莉雅李春玉陳李唯陳李睿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陳亮勇、陳輝田、陳輝福、呂秀英、陳尚志、陳志誠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8 號確認應繼分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59元【建物現值為:(1)基隆市○○區○○路○○○ 號建物:365,847元;(2)基隆市○○區○○路○○○巷○○號建物:730,628元(見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8 號判決附表及卷附永慶不動產估價報告),而上訴人等特留分之保障合計為14分之3,即以(365,847元+730,628元)×3/14=234,9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等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