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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正忠

王世雄楊東雄詹嘉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芳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上揭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