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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林忠威

林芳婕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麗櫻訴訟代理人 郭文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連信間確認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林連信為林連益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召集親屬會議推舉張誠祐為林連益遺囑執行人身分關係存在事件,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裁判日期:20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