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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卓麗紅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啓明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新北市○○區○○段大瀨小段5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每期租金金額。

三、損害賠償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日期: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