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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1,9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