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呂景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葉清彩間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扶養義務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所欲確認不存在之扶養義務之金額為2,160,000 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國南計算書: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免除自100年5月份起至被告死亡之日止之扶養費用,此屬於定期給付涉訟,而被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戶籍謄本參照),於100年5 月時為74歲,依96至98年臺北縣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被告平均餘命為14.28年,已逾10年,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但書規定,應以10年之期間計算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又依臺北縣政府老人保護個案安置扶養費用一覽表所載,被告每月養護費為1萬8千元,是原告所得請求免除扶養費用之總額為2,160,000元(18,000元×12月×10年=2,160,000元)。

裁判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