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呂景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曹葉清彩間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100年度補字第2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