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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區煤礦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廖秀雄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