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出資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