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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劉語庭上列原告與被告翟日新間夫妻財產分別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分別制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