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36號原 告 麥融璇被 告 麥汝壽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經查原告即子女麥融璇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1 樓,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