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許鴻彥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被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股東權存在,依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