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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周義招上列原告請求李高榮、鍾莉玲等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