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0號聲 請 人 柯怡安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