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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張秉宏(原名張逢源)視同上訴人 林雅榛(原名林育羣)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1 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5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賢德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