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調字第4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隆中山基督教會代 理 人 賴德卿相 對 人 詹長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欲與相對人協調塗銷基隆市○○區○○段○○○號、72-1地號、72-2地號之地上權事宜。惟依相對人詹長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可稽,其已於民國46年死亡,顯然無法調解,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