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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黃香即藍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藍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未據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聲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9日、101年6月18日、101年7月12日通知聲報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