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嚴璧山即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山綺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4日同意就任為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10月1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繳納之稅額應可要求退還,目前尚未完成申請退稅,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1年10月13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10月14日起展延至102年4月1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