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 務 人 胡家晴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利害關係人 曹偉恩
張果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張果夫保證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胡家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1年11月5日12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7日通知本件更生程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1年1月7日基院義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執康字第31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除債權人元大銀行、台新銀行逾期不為確答,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外,債權人安泰銀行具狀表示如債務人尚有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卻未將保單價值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則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基此,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所占之比例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次查,債務人每月受領政府核發之殘障津貼補助新臺幣(下同)4,700元及其子曹偉恩提供之扶養費10,000元,有債務人所提曹偉恩任職於點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正本(見本院消債更卷第27頁)、郵局存摺暨內頁影本在卷為憑,另第三人張果夫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業據其所提之保證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足徵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以作為更生方案之還款來源。復查,債務人並未投保人壽保險,有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之名下雖尚有新北市○○區○○段竿蓁林小段187-1、194-2、195-1、195-2、196、196-2、198地號土地之持分,惟該等不動產係分別由債務人等34人公同共有其中6分之1、2分之1、2分之1、4分之1、2分之1、2分之1、2分之1之持分,變價不易,且上開土地均位於基隆河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利用上尚須受自來水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應認無甚經濟價值;另債務人自陳其係因車禍而造成失智、語言障礙等重度身心障礙,雖與第三人劉祖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48號損害賠償事件成立和解,然劉祖宏名下並無財產,且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死亡,終未獲得賠償,並提出債務人之身心障礙手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48號和解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2062號債權憑證、第三人劉祖宏之除戶戶籍謄本(均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消債更卷第15、40、112、114頁),是債務人之所陳堪認為真。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共計72期。 ││二、給付方式: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126,675元。 ││四、清償總額:288,000元。 ││五、清償成數:13.54%。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 行期應順延一期。 ││八、張果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 ││ 債權比率。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 註││ │ (新臺幣)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1,301,667元│ 61.21%│ 2,448元│ ││有限公司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07,818元│ 19.17%│ 767元│ ││公司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17,190元│ 19.62%│ 785元│ ││公司 │ │ │ │ │├──────────┼──────┼────┼──────┼─────┤│合計 │ 2,126,675元│ 100%│ 4,000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