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許裕聰代 理 人 胡志彬律師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亷松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偉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未婚,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另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其所有之資產僅有新北市樹林區農會三多分部存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據債務人陳報,存款金額原為5,202元,其中4,202元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4323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並已發收取命令)、新北市樹林區三多郵局存款206元、機車1輛(2005年出廠,車號:000-000)及勞工保險局之失能給付餘款現金75,889元。而其中之勞工保險局之失能給付餘款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並確定在案;另就債務人所有之機車之殘餘價值,於扣除選任管理人及鑑價等費用,恐有不敷清償變價之相關費用之虞,是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