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新北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新北市立仁愛之家為被繼承人劉芝強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55條、第148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34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劉芝強之遺產管理人,經於民國99年6月1日刊登公告,茲因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並將遺產計新臺幣19,872元解繳國庫在案,被繼承人劉芝強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庫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國稅局遺產資料(均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4號等卷宗查核無訛,足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將被繼承人劉芝強之遺產處理完畢,而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