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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64號聲 請 人 郭烏肉利害關係人 郭素禎

張麗芬張鶴騰周永雄張進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素禎(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麗芬(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鶴騰(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周永雄(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進芳(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被繼承人張萬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萬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民法第1149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又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3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烏肉原為被繼承人張萬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之配偶,前於民國51年11月19日與張萬富辦理離婚登記,但因照顧子女及協助米店生意之必要,兩人仍同住於新北市○○區○○路○○號,數十年來均相互扶持,維持家庭生活。茲因被繼承人張萬富於民國100年12月18日過世並留有遺產,而聲請人係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屬利害關係人,應召開親屬會議議決酌給之數額,現已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郭素禎、張麗芬、張鶴騰、周永雄等四人及其他親屬中之一人為被繼承人張萬富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萬富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函詢第三人陳月裡相關事實,而經其函覆被繼承人張萬富生前確係與聲請人郭烏肉共同生活居住並有扶養郭烏肉之事實,堪認聲請人係為利害關係人。次查,張萬富之父母張淡水、陳綢已死亡,其兄弟姊妹張加生、張加財、張正夫、張正野亦均已歿,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張萬富親屬會議之成員,洵屬有據。又查,本院參閱聲請人陳報之資料,並審酌關係人張麗芬、郭素禎、張鶴騰被繼承人張萬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人周永雄為被繼承人次女即郭素禎之配偶,與被繼承人張萬富之關係較為親近,對張萬富與聲請人郭烏肉之相處情形亦較為熟稔;關係人張進芳為被繼承人張萬富之姪子,為張萬富親等較近且較年長之旁系血親親屬,爰指定該五人為被繼承人張萬富親屬會議之會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日期:2012-07-30